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百年偕老(二)—「小娶」中的臺灣女性

臺灣女性在傳統社會中需依附男性而存在,原生家庭僅為借居之所。女性必須透過婚姻才能取得生時的永居之地,婚前依附父親,婚後則需依附丈夫與兒子。但傳統嫁娶婚講求複雜的婚禮儀式,對於貧困家庭而言,所需的聘金、嫁妝是沉重的負擔。除了經濟因素,在缺乏男性繼承宗祧,或寡婦無力養家等情況下,遂出現所謂的「小娶」,包含招婿、招夫等不同於「嫁娶婚」的型態。

「招婿」的產生,因缺乏男性子嗣的家庭,為宗祧延續與實際農作勞務需求,遂招贅婿入住女家。婚後所生子嗣,依事先約定須為女家抽「豬母稅」,即部分男性子嗣繼承女方姓氏、香火。圖1為「招婿」契約之一例。本件開頭使用「螽斯蟄蟄」四字吉祥語,表多子多福之意;結尾使用「二姓合婚,百年偕老」,表夫妻感情和諧,到老也不分離。

內容說明庚子年12月(依據對「新竹關西地區文書」的觀察,應為西元1901年1至2月間),何阿牌在宗叔何阿興作主下,娶張阿完為妻,並入贅張家,為期6年;婚後,張、何兩家香火、墳墓交由兩人料理,所生長子歸張家,次子歸何家,其餘子女均分。6年期滿,完妹夫妻欲與叔祖分居,可分得田業與茶園,由兩人耕作生息。日後子孫若要分居,張家產業歸張家子弟繼承,有多出的產業才由張、何兩家子孫均分。若6年期滿繼續合住不分家,之後再行分家之時,家業則會有不同的劃分方式。

庚子年何阿興立承招婚字。
圖1:庚子年何阿興立承招婚字。(圖像來源:新竹關西地區文書,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)

「招夫」的產生,因已婚守寡的婦女,除改嫁之外,於經濟的考量下「招夫養子」,男方入住女家,成為經濟支柱來撫養亡夫血脈、照顧年老公婆;或因亡夫無子,「招夫」以求生下可繼承亡夫香火的男丁。圖2即為女性因夫亡無子,所立下的「招夫」契約。1904年5月,曾阿統作主為侄子海清招得陳美妹的幼媳徐氏員妹為妻,雙方約定婚後所生長子及四子歸張家,次子及三子歸曾家,其餘男女多寡均分。透過本契約可知,員妹原夫姓張,因為丈夫過世,未留子嗣,夫家為其招夫以求誕下子嗣,傳承張家宗祧與祖先祭祀。

1904年曾阿統立主招承婚字。
圖2:1904年曾阿統立主招承婚字。(圖像來源:新竹關西地區文書,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)

女性因宗祧延續、經濟、家族財產繼承等目的不同而締結婚姻,男女雙方肩負的權利與義務關係,皆於契約中具體載明。「小娶」型態中的女性,顯現了在女性的生命中,必須順應父家、夫家的期待和安排,與香火傳承的任務緊緊相繫。當女性走向生命的尾聲,回顧婚姻最實質的意義,便是透過婚姻,取得列名於神主牌的資格,取得死後的永居之處,接受子孫香火的祭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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