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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某人,菜籽命—人身關係文書中的臺灣女性

……臺地風俗,婢長不嫁,或畜之於家,或轉鬻他人,終身老役,死而後已!或櫻桃花發,漫許白頭聚首之歡;洎乎犬馬力衰,空慘赤腳、無齒之態。或父子不知而聚麀;或兄弟交迷而薦寢;或姤妻鞭撻以傷生,或嬌妾爭寵而搆釁;或日引月長,遂生孽種:無論名分,不明血脈誰是。或流入娼家,或賣之越府,致使生為無依之人,死為無託之鬼。……

道光20年(1840)臺灣道姚瑩〈錮婢積習示禁碑記〉

姚瑩的〈錮婢積習示禁碑記〉顯現了傳統女性被賣為婢,終身勞役事主,無法走入婚姻於夫家取得永居之地,死後不是子孫香火奉祀的對象,而是無所依歸的鬼魂。傳統女性在呱呱落地之後直到走入婚姻之前,在與男性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功能對照之下,若遇家庭經濟困頓,往往成為優先犧牲的對象,被賣為婢。圖1的婢女僱傭文契,是民國37年(1948)6月30日新竹後龍的解進寶因家貧將10歲的三女解月給魏家為婢。由內容可知,解月需在魏家工作10年,總工資為舊臺幣28,000元。即使到了戰後,賣女為婢的現象依然存在。

:1948年解進寶立婢女僱傭文契
圖1:1948年解進寶立婢女僱傭文契。(檔案來源:苗栗後龍魏家文書,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)

一紙紙的人身關係文書,展現的是傳統臺灣女性未婚與已婚兩個人生階段的縮影。人身關係文書包含婚姻、人身買賣契約等,立契人主要是與當事人關係密切的親族長輩,如父母、伯叔等。婚姻對於女性而言,是在生時與死後取得永居之所的重要關鍵,故與臺灣傳統女性相關的人身關係文書,內容除了包含女性未婚前遭遇的人身買賣,走入婚姻則產生了庚書、贖身、招贅等文書,形式上多以紅色、黃色的紙張或布匹書寫。

圖2為記錄個人生辰時間的庚書,或稱庚帖;內容「坤造」二字,顯示為女方的庚書。一般在決定婚配前,女家會先將庚書交給男方,由其尊長焚香告神,置清水一碗於神座側,如無蟲蛾入水為吉;三日內家中平安,如無傷煞雞犬、毀壞器物事情,即認為吉兆。爾後,才由女家卜男子庚書,如係相配,才決定辦理訂婚事宜。

范氏庚書。
圖2:范氏庚書。(檔案來源:新竹湖口黃家文書,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)

圖3為同治13年(1874)10月朱雙桂立承招贅婚字。黃色契紙上書寫朱雙桂入贅張家,與張桂享夫婦先前所娶的林氏婚配,日後若有生兒育女,除了長子需歸張姓,其餘的子女歸朱姓,若僅生一子,則需繼承張、朱兩姓宗祧。此外,還需料理張桂享夫婦生時奉養與死後喪葬事宜。文末以「百年偕老」騎縫字,期望兩人婚姻美滿,雙方各執一紙為憑。傳統社會的婚姻關係,往往不因愛情而產生。婚姻的目的不在於個人的愛情有所歸,而是為了家庭的延續工作。女性除了藉由傳統的嫁娶婚走入婚姻,為了因應父家或夫家的期待,有時需以「小娶」的方式達成傳宗接代的目標。

1874年朱雙桂立承招贅婚字
圖3:1874年朱雙桂立承招贅婚字。(檔案來源:新竹關西地區文書,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)

走入婚姻的女性若遇夫死,又無生養子女與遭遇夫家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下,便如圖4的契約所示,需由夫家備銀贖身。圖4為婆婆陳鍾氏於次子患病過世後,在「母媳相商」後作主,於光緒7年(1881)1月立契,由次媳鄭順妹的父親鄭慶良以「贖身銀」50大員為代價,贖回女兒的人身自由。

:1881年陳鍾氏立贖身字
圖4:1881年陳鍾氏立贖身字。(檔案來源:新竹關西地區文書,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)

「查某人,菜籽命」即傳統女性由出生到死亡必須聽從命運安排,就像菜籽一樣,飄到哪裡就落在哪裡,必須隨遇而安。以上的人身關係文書,展現了傳統女性遵循並流轉於「未嫁從父,既嫁從夫,夫死從子」的生命模式,一生皆以身旁男性的期望與作為為依歸,不論是被賣為婢勞役老死,還是如願走入婚姻,被宰制於生兒育女與傳宗接代,以求能在死後於神主牌上取得一席之地接受祭祀。若婚後夫死,也無子可靠之時,還需由父家付費贖回自由之身。珍貴的是,對照傳統女性的命運,今日的臺灣社會雖對女性仍有傳統期待,但女性已掌握遠較以往更多的自主權,至少有能力脫離依附者,成為獨立而有尊嚴存在的個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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