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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眷屬到自主—身份證件中臺灣女性地位的轉變

身份識別、資格認定的憑證以及代表文件,皆屬於證件的範疇,例如身份證、護照、戶籍謄本、會員證、學生證、畢業證書、執業證照等。然而,傳統中國女性在身份證件中均未記載名字,僅列出姓氏,已嫁婦女需冠夫姓,顯示女性地位依附於男性,女性只作為男性的眷屬而存在。

由戰前日本東京府藏清國及臺灣相關公文書來觀察,1874年4月10日通過的〈在留清國人民籍牌規則〉中,因日本政府將對國內各港口越漸增加的中國民眾實施管理,採行登錄制度。從中國來到日本的民眾,必須在抵達港口的三日內提出籍牌申請,依據職業而區分為上、下兩等,買辦商人等家業豐厚者為上等,雇傭工人等收入微薄者為下等。從圖1所揭示的申請書式樣來看,是以男性為主要申請人,妻、子、奴、婢等皆附屬於男性之下,中間的家眷牌圖示也顯示女性的眷屬身份,而非個人自身。另外,申請籍牌需要繳付一定金額的手續費,籍牌規則中並規定未滿16歲之男女及已婚婦女,僅需繳納一半的手續費,同樣顯示了女性依從男性存在的地位。

〈在留清國人民籍牌規則〉之籍牌式樣(右、中)及申請書式樣(左)
圖1:〈在留清國人民籍牌規則〉之籍牌式樣(右、中)及申請書式樣(左)。(圖像來源:戰前東京府藏清國及臺灣相關公文書,原藏於日本東京公文書館,中研院臺史所檔案館數位典藏)

再從臺南文峰茶莊陳家文書來看,陳家先祖於清同治年間,由福建泉州府移民來臺,定居於枋橋頭(今臺南市)。開基祖陳錦雲經營文峰茶莊,初創業時經常往返廈門採辦買貨。圖2為1896年陳吳氏作為陳家第二代陳登志的眷屬回鄉祭祖,從廈門搭乘英國爹利士輪船前往臺灣安平,持此護照作為臺灣地方官廳驗照放行的憑據。當時臺灣已由日本政府治理,往來臺、廈之間必須繳驗身份及出入境原因,方能順利往返。畫面右側的騎縫字,即是海關查驗身份時的憑證,陳吳氏回到廈門之後,護照上的騎縫字需與廈門海關留存的護照能夠相契合,以驗證其身份無誤。文件中並未記載陳吳氏之姓名,僅以眷屬身份而存在。

直至日治中期以後,政府為了更有效利用臺灣的人力資源,大力推廣解纏足、興女學,並鼓勵女性進入社會、從事工作,不但致使女性接受教育者漸多,許多需要具備專業技能方能從事的職業,也有許多女性參與其中。從看護婦(護士)、產婆、電話交換手(接線生)等需經一定學習時數與許可執照,方能從事該職業的證照中,已可看到女性作為自身本體而存在(如圖3)。即使已婚婦女仍冠有夫姓,間接顯示其從屬於夫家的象徵意義,但女性已出現個人姓名,不再以某人之妻或某氏作為代稱,是女性展現自我地位的一大進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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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次大戰後,男女平等的概念漸為普世所接受,世界各國憲法也都高舉著男女平等的標語。在此之上,中華民國政府將在大陸施行的民法推展到臺灣,使法律上的女性地位有所提升。即便臺灣社會中,仍然加諸女性許多傳統父權社會的觀念,但隨著現代法律的明確規定與時代的演變,女性逐漸取得投票權、參政權、繼承權,甚至選擇是否冠夫姓的權力。現代女性相對過去的無名、無聲,有著更多自我發聲的機會與能力,更能展現自我才華與意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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